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近年来,专车、顺风车等手机打车平台迅猛发展,一定程度上挤压了传统出租车行业的市场空间。10月10日,交通运输部对外发布《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创新、创业的时代背景下,“互联网”的加号后边,终于迎来了民众出行盼望已久的“出租车”。本期“思与辨”就此话题进行探讨。

■ 主持人:尹传刚 (深圳特区报评论员)

■ 嘉 宾:匡贤明(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经济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李长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张敬伟 (察哈尔学会研究员)

专车管理办法应保护创新、保障公共利益

主持人:自出租车行业的两个“征求意见稿”公布以来,肯定者很多,认为改革充分展现出顺应民意的勇气和力度。但诸如“打压专车,改革不彻底”的质疑也一同产生。您怎么评价两个“征求意见稿”的出台?

匡贤明:任何改革都是公共政策的调整,判断改革就要从公共政策调整后是否解决了相关问题为标准。之所以要出台专车管理办法,完全是问题倒逼、技术倒逼。出台专车管理办法,核心应该是一种专车的监管办法,其核心,一是要保护创新,不能因为监管改革而设立新的门槛;二是要保障公共利益,不能为了符合监管而损害公共利益。从这个角度出发,“两个意见稿”的出台是进步之举,至少开始在直面专车这个问题,探索改革的路子。里面也有很多亮点,不一一而提。但客观上看,这次改革并不彻底。比如,严格要求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把自然人从事专车服务排除在外。事实上,对出租服务带来冲击的更多的是自然人。

张敬伟:交通运输部出台的两个“征求意见稿”核心要义在于,除了将专车、顺风车纳入监管变成合法业态之外,还需考虑到新老业态的不同,不能用老业态的监管模式生搬硬套到新业态上,将互联网+出租车当成租赁汽车或者传统出租车来监管。

“互联网+出租车”新业态,有其自身的特点。纳入监管的“互联网+出租车”新业态,不能破坏其创新属性。应该说,两个“征求意见稿”在适应“互联网+出租车”新业态时,做出了相当努力。但在新旧业态的融合上,还是保留着旧业态监管的惯性,对新业态的态度不够开放,监管创新力度不明显。

李长安:监管部门对网络约车经历了从打压到允许的过程,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就是为网络约车正名的官方正式文件。从这个方面来讲,虽然限制仍不少,但其积极意义仍不可忽视。

无论是城市交通,还是其他领域的改革,都鲜有一步到位的先例。即便朝着正确的大方向迈出了步子,也常常需要根据周围变化的形势,不断修正姿势、调整步幅。更何况面对专车这样的新生事物。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正是为了在更大范围吸取民间治理经验与智慧,尽可能避免重走其他国家出租车行业发展所经历的弯路,这也是其他涉及多方利益的深水区改革可以学习借鉴的。

新规不乏改进空间

主持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意见,就其文本内容来看,有无尚待改进之处?

张敬伟:专车价格应交由市场配置而非政府指导。按照征求意见的新规,预约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客观而言,互联网专车,已经过市场化考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完全是多此一举,画蛇添足。

关于网络专车的行政许可不太合理,如“(网络约租车)应取得服务所在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运许可证件。”这不符合当下简政放权的基本原则,实行备案即可。

两个“征求意见稿”的中心思想是将新业态出租车纳入政府系统化监管之中,因而设定了许多刚性的紧箍咒。只要专车、顺风车等能够满足公众出行需要,权力监管就应该最大限度地宽容。所谓监管,不妨通过数字化的手段,建立动态的新业态出租车数据库,利用GPS对其全流程风险监控即可。

李长安:从该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来看,确实有待于完善之处。比如专车使用性质必须登记为出租客运、专车司机需持证上岗、运价不能低于成本价、专车不能用多个平台接单等等,这些规定在社会上都引发了激烈的争论。

出租车行业是一种特殊的服务行业,保障乘客的安全是其第一要务。假如不设门槛,会引发诸多的社会经济和安全问题。

匡贤明:可以改进的地方至少包括:对自然人提供专车服务进行明确界定,并且提出明确的监管办法;对企业法人服务所在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情况,不必过于追究。关键是建立起基于全国统一的监管体系;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尤其要明确监管部门的权力清单。

分清政府和市场的职责所在,破除更多阻碍创新发展的“堵点”

主持人:相关部门在制定政策、实施管理时,是把自身管理职责放在新的技术与市场条件下去思考,还是让新技术适应传统监管路数?

匡贤明:在出现新技术、新趋势、新情况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在制定政策、实施管理时,要从如何保障公共利益出发,走简政放权的新路子。也就是说,要把自身管理职责放在新的技术与市场条件下去思考,而不是让新技术适应传统监管路数。要做到这一点,关键在于政府的利益中性,尤其是政府要弱化甚至退出出租车管制。否则,如果出租车牌照收益仍然是地方政府的收入,恐怕很难真正做到放开市场准入,加强监管就有可能成为加强垄断,南辕北辙。

张敬伟:就“互联网+出租车”新业态而言,监管部门还不仅仅是监管滞后的问题,而是有着维护既得利益的意味。面对新技术、新平台语境下的市场监管,权力部门不是基于懒政就是囿于既得利益,而不愿创新监管模式,使创新监管和新技术同频共振,从而释放新的生产力。

李长安:互联网时代必然要求出租车行业的管理也必须具备互联网思维。对于管理者而言,聪明的做法不是去对新兴技术和新生事物强行打压,而是应该顺应经济社会发展与技术革命的变化,加快推进传统出租车行业的内部改革。继续倾听各方声音,分清政府和市场的职责所在,破除更多阻碍创新发展的“堵点”,出租车行业改革才会更加行稳致远。

文章载于:深圳特区报 

http://sztqb.sznews.com/html/2015-10/20/content_3363134.htm
话题:



0

推荐

匡贤明

匡贤明

411篇文章 5年前更新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经济研究所所长;最大兴趣:挑灯读杂书,煮茶论改革。另:所有博客、微博上观点,仅代表本人,不代表所在单位。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