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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子:
 
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作为我国首次以中央名义出台的产权保护顶层设计,《意见》明确提出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这必将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等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本期“思与辨”就该话题进行讨论。
 
主持人:尹传刚 (深圳特区报评论员)
 
嘉   宾:匡贤明(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经济研究所所长)
 
              李长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敬伟(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
 
我国在新阶段的改革中,必须把产权保护制度改革作为重中之重。核心就是保护产权不受侵犯,尤其是不受公权力的侵犯
 
主持人:我国的产权保护制度有哪些亟待完善之处?
 
匡贤明:市场经济的基础在于产权保护。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企业家对产权更为敏感,经济发展对产权保护的要求更高。从现实情况看,产权保护有多方面需要完善。
 
第一,非公企业在经营中仍然面临保护不力的情况,甚至出现一些引发全国关注的重大事件;第二,一些地方政府有明显的“JQK”现象,即“先勾我们进来,圈块地给我们,然后再尅我们”;第三,由于财产征收征用制度不完善,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空间大,少数地方借“公共利益的需要”之名强征强拆公民房屋,或征收征用补偿不够公平合理,由此引发了相当多全国关注的重特大事件;第四,对居民相关财产的产权界定不清楚,比如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处理尚未有制度安排,直接制约了居民的预期; 第五,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相对滞后,侵权成本低,侵权行为屡禁不止,客观上损害了创新活力。
 
我国在新阶段的改革中,必须把产权保护制度改革作为重中之重。核心就是保护产权不受侵犯,尤其是不受公权力的侵犯。
 
李长安:“有恒产者有恒心”,完善的产权保护制度就是使民众保持恒心、确保市场经济顺利运行的最重要的制度安排。公民私有财产不仅应包括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还涵盖了公民因创作作品、科学发明、改进现有技术、使用或注册商标而获得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及通过许可使用而获得的收益等。不过,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我国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善,随意侵犯公有产权和私人产权的情况屡见不鲜。
 
张敬伟:产权制度是否健全和每个人都利益攸关。完善制度,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使个人私有产权得到实实在在的保护。各级权力部门应严守法度,尤其对公民私有产权应存敬畏之心,不能随意侵害公民个体和市场主体的合法财产。
 
产权保护的目的是降低产权在配置中的交易成本,从而使资源得到优化配置。这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源
 
主持人: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有哪些作用?
 
李长安:完善的产权制度被誉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石。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具有多重意义,首先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目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财富不断积累和壮大,中等收入群体日渐扩大,人们对产权安全性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必须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法保护公民产权权益和创新收益,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要恢复经济信心,实现稳增长、促民生的目标,就必须高举产权保护的旗帜。
 
匡贤明:完善产权保护,无论是对经济增长还是对经济转型都有重要作用。
 
产权保护是市场扩大的基本保障。市场经济发展的进程,就是不可交换的资源逐步转变成为可交易的资产的进程。而可交易的前提就是产权的清晰界定和保护。如果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市场规模扩大会受到限制。
 
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从而释放经济增长动力。产权保护的目的是降低产权在配置中的交易成本,从而使资源得到优化配置。这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源。
 
产权保护是经济转型的核心问题。要实现产权保护,不仅仅是产权界定和交易等领域需要推进相应的制度改革,而且需要对相关的制度进行全面改革。比如,针对环境问题的挑战,需要创新发展环境产权交易制度等。
 
张敬伟: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是法治社会和市场经济的应有之义。市场经济是创富经济,创富必然带来的财富的积累,每个公民都是潜在的市场主体,都有自己的法定产权。
 
就社会民生而言,完善产权制度保护,才有真正的社会公平。完善产权制度有助于催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公众创富,推进中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就宏观经济而言,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有助于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助于推进正在进行的供给侧改革。更要者,完善的产权保护制度,也会从根本上堵住各路资金流入海外的漏洞,解决资本外流的乱象。
 
《意见》来得及时,契合社会各阶层的期待,有助于稳定社会预期,增强全民信心,并筑牢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
 
主持人:你们如何评价日前公布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
 
匡贤明:《意见》针对我国产权保护领域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回应了经济社会发展对产权保护的迫切需求。
 
这份《意见》能否发挥其预期作用,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能否把这些举措落实到位。二是能否通过实实在在的行动,真正扭转企业家和居民在产权保护上的预期。比如,对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法律处理方法,应在听取社会意见、形成社会共识的基础上尽快以制度明确下来。
 
张敬伟:《意见》来得及时,契合社会各阶层的期待,有助于稳定社会预期,增强全民信心,并筑牢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意见》的出台,对立法、司法和执法等权力部门是警醒,对所有公民和市场主体则是给了一颗实实在在的定心丸。不过,产权保护制度归根到地还是要靠法制的明确、细化和法治的严谨、到位来保障。
 
李长安:具体来说,该《意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强调产权与公平的统一性。无论是对公对私,都要坚持平等保护,强调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二是针对问题的现实性强。比如针对公权力对产权保护不到位,政府违约和政策不稳定,侵害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以及个人的合法产权和权益、不同所有制产权保护不同等等问题,都提出了化解之策。三是突出了产权保护的法治化。坚持以法律法规保护产权,随着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的推进,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产权保护将步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构建起产权保护的长效机制。
 
载于: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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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贤明

匡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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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经济研究所所长;最大兴趣:挑灯读杂书,煮茶论改革。另:所有博客、微博上观点,仅代表本人,不代表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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