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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时代周报  时间:2009-3-30


    70年大限到期后,我们的住房怎么办?"这是商品房屋所有者的普遍疑惑。根据现行的法律,中国普通商品住宅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满70年后房主是否还拥有房子还有没有土地使用权?目前各地还没有出现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到期的问题,而四五十年以后此类问题将集中出现。
  《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在十届人大期间就已被列入"一类立法"范畴。2008年夏天,国土资源部内部曾起草了《土地管理法》的"草案",对现行《土地管理法》多有突破,如宅基地可以抵押、明确住宅用地70年使用权到期之后自动无偿续期等。这似乎是给百姓吃了一颗"定心丸"。
  而新近披露的一份名为《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文件,在相关方面征求意见。其中引起全社会争论的是,住宅70年大限到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替换了原来表述明确的"无偿自动续期"。
  自然,对于政府来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所包含的政策空间和操作空间都要大得多,但由此带来的不确定性也要大得多。在房地产行业当前微妙的形势下,这个不确定性带来的影响有可能是致命的。对于居民来说,明确"无偿自动续期"所赋予的预期,远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赋予的预期要强。明确的预期,更能稳定居民住房消费。
  在我看来,"无偿"还是"有关规定"只是问题的表象,并没有涉及到问题的实质。问题实质之一是,政府的可持续收入来源问题。从政府角度看,目前公开的秘密是土地财政,个别地区的土地财政收入占到政府可支配收入的三分之一以上。但大家都知道,土地总量是有限的,土地财政的收入是不可持续的。按照现在的拍卖速度,下几届政府将面临无地可卖的局面。当70年大限到来后,如果土地无偿自动续期,政府一点政策回旋余地都没有。因此,"有关规定"这几个字,事实上为未来政府寻找新的财源预留了伏笔。问题实质之二是,居民产权的保护与房地产发展问题。在产权保护的强度上,使用权、转让权和收益权的强度要远大于所有权。"自动续期"实质上承认了居民对住宅及住宅依附土地的永久使用权。问题是,对于这个永久使用权,居民是否需要付出相应的保护成本?答案自然是肯定的。也就是说,居民在享受政府提供的财产保护服务时,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由此以"有偿自动续期"的方式支付并非最佳方式,最佳的方式应该是连续性支付。
  因此,超越问题争论的表象,实质在于处理政府与产权的关系。一方面,要解决好地方政府的可持续财源问题。要理顺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关系,赋予地方政府稳定的税源。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客观地说,即使有偿续期,也不能起到太大的作用。因为续期也是一次性行为,再续期还得再等70年。另一方面也要处理好居民财产保护问题。
  协调两者的根本之道是,在明确住宅产权性质的基础上,尽快开征物业税。一方面,物业税可以为政府提供稳定财源。物业税随着住宅产权的存在而存在,而且不受年限制约。这对政府来说,是一个稳定的、可持续的收入源;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无地可卖带来的财政冲击。另一方面,对于居民来说,交纳正常的物业税,也不会对购房与使用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由此可以尽可能地降低对目前趋势不稳的房地产行业的冲击。因此,建议《土地管理法》在修订时,更多地考虑与财税改革相配套的举措。
  从"无偿之争"可以再次看到,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很多争论性的问题需要从体制角度来看,而不能从单纯的技术角度看。只有在改革中理顺了各方面的关系,才能真正地解决问题。

http://www.16gt.com/finance/Article.aspx?Type=0102&ArticleId=323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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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贤明

匡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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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经济研究所所长;最大兴趣:挑灯读杂书,煮茶论改革。另:所有博客、微博上观点,仅代表本人,不代表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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