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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子

在11月24日举行的第二届首都金融财税法论坛上,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程法光称,应当继续提高个税起征点至1万元。国家行政学院经济部原主任王健表示,个税起征点的提高有利于启动十八大提出的收入倍增计划。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施正文则表示,不赞成通过提高个税起征点来调节税收,并称这“实际上是给富人减税”。

调节收入差距,实现共富,个税改革能否仅仅停留在起征点高低的讨论上?个税调整还可以从何处着手?本期“思与辨”即对此进行关注。

■ 主持人:尹传刚(深圳特区报见习记者)

■ 嘉 宾:

匡贤明(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经济研究所所长)

和静钧 (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务管理学院副教授)

李长安(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博士后)

减轻劳动者税负,有比没有好

主持人:日前,关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问题再起波澜。自有关专家提出将个税起征点由现行的3500元大幅度提高到1万元后,一石激起千层浪,赞成者与反对者各抒己见,争论不休。各位如何看待?

李长安:提高个税起征点,有助于减轻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从而有利于提高他们的收入水平。比如在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由约28%下降到约7.7%,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而改革实施前四个月,就减轻居民负担550亿元。这几乎相当于给6000万不再纳税的工薪人员每人多发了近一千元钱。如果个税起征点再度上调,显然,纳税面将进一步降低。

和静钧:适时提高个税起征点,是我国近年来呈现出的一个财税政策趋势,经过数次调整,从最始起征点800元,到目前3500元,但这决不会是终点。可以预见,个税起征点是会继续上调的。

国家豁免低端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看似是件大好事,但在累进税率制的安排下,起征线越高,中高端收入者向低税率漂移的机会就越多,最终是应税基额庞大的高收入群体成了最大的“减税”受益者,这就根本违背了所得税作为“调节税”的原始功能。所以,光是靠起征点的调整,没有对税率进行调整,个税的社会功能是无法充分体现出来。

匡贤明:作为减轻劳动者税负的措施,起征点的大幅提高有利于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负。对此,我持支持态度。至于有些专家说的提高个税有利于高收入者,这需要从两个方面看。一方面,从效果来说,起征点提高对高收入者带来的利益,确实比中低收入者要更大。另一方面,以此来反对起征点提高,并没有严格的逻辑依据。

以节假日小车免征高速公路费为例,这项措施无疑更有利于有车一族,对无车一族并没有实质性的利好。但这项政策仍然得到社会的支持,理由很简单,当无车一族成为有车一族时,高速公路节假日免费,对他们而言肯定是有利的。同样,起征点调到一万元,也有利于激励中低收入者提高自己收入——收入越高,提高起征点受益越大,这难道不是一种正激励?所以,提高个税起征点,也是一件利民之事。

个税起征点调整对增加个人收入和缩小贫富差距作用有限

主持人:提高个税起征点在多大程度上有助于实现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促进居民收入增长的目标?

匡贤明:答案恐怕不容乐观,个税起征点调整只是治标之策,远非治本之策,它对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的效果有限。仅以灰色收入为例。现有税收体系很难调整灰色收入。不管定义如何,灰色收入的共同点是没有合法纳税的收入。这样看来,即便把个税起征点调整到2万元,在灰色收入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的前提下,恐怕也不会缩小收入差距。

李长安:从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角度出发,光靠提高个税起征点是不行的,纠缠于个税起征点的高低其实是走偏了方向,忽视了问题的关键所在。仅仅依靠对个人所得方面的轻微减税,对缩小当前日益扩大的收入分配差距不会有太大的帮助。

在导致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诸多因素中,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落后的土地制度、竞争不充分的市场和权力约束缺失形成的灰色收入,是主要原因。换句话说,要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最关键和最紧迫的是要抓紧和推进户籍制度、土地制度、市场竞争制度以及行政体制的改革。这才是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牛鼻子”所在。

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点在合理的税制制度

主持人: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应如何对个税进行改革?

李长安: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确需要改革。个税改革最重要的还是要从公平和效率兼顾的基本原则出发,形成一种既能够推动收入分配公平、又能够激发劳动者生产积极性的合理税制。以美国为例,美国的个人所得税甚至没有设立统一的起征点,而是根据申报者身份(如单身个别报税、夫妻合报、夫妻各自申报、一家之主报税等)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不仅如此,因为有退税机制,美国很多中低收入家庭基本上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结果就是,美国70%左右的个税是由10%的最高收入者所缴纳的。

和静钧:按世界银行的标准,中国目前处于中偏上的“中等收入国家”之列,因区域发展不均衡,部分较发达的沿海省市的人均收入,或迈入了“高收入国家”门槛。所以,大而统的“个税起征点”调整,已经不能适应区域不平衡的现状。此时可以考虑对税率制和税率作实质调整,调高高收入者的税率,调低低收入者的税率,引入“暴利税”,对个人财富暴增者加收额外所得税。

实施系统而全面调整税率政策,建立完善的税务监督制度,并对财政预算和拨款加强监督,社会对个税的认同感就会上升,公民也不会过度拘泥于起征点的高低之争。

匡贤明:从实现民富的角度看,提高个税起征点只是促进民富的一个效果不太明显的措施。中国需要的是实现民富的系统性规划。个税在财政收入中占比很小,如果不从大的收入分配结构调整出发,个税起征点改革恐怕意义不大。

可以把结构性减税作为切入口。结构性减税,不仅要减少个人所得税,而且要减少劳动者其他方面的税收负担。要从整个宏观税负上降低居民的税收负担,尤其是减轻间接税负担。这就体现为对企业的减税。以2010年为例,该年个税总额为4837亿,占税收总额比重仅为6.7%,而增值税、消费税、关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5项间接税合计达53194亿元,占税收总额的72.7%。这些税大部分要转嫁给消费者承担。有效降低这些税收,更有利于提高居民收入。

深圳特区报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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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贤明

匡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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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经济研究所所长;最大兴趣:挑灯读杂书,煮茶论改革。另:所有博客、微博上观点,仅代表本人,不代表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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