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 2011年04月02日
新京报“京报调查”的结果显示,超过60%的人认为北京房价在小幅下降与小幅上涨间波动,而大幅下降与大幅上升的可能性均不大。应该说,这个结果反映的社会预期,和政府的调控目标基本上是接近的。
目前,各地纷纷公布了今年新建普通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民众关心的是,这些目标能实现吗?
新京报“京报调查”的结果显示,超过60%的人认为北京房价在小幅下降与小幅上涨间波动,而大幅下降与大幅上升的可能性均不大。应该说,这个结果反映的社会预期,和政府的调控目标基本上是接近的。
政策实施过程和改革过程应该是帕累托改进的过程,即要让大部分人受益。如果一项政策明显偏离社会福利,那么这项政策无疑很难推进;即使推进,也将受到强大阻力。因此,这涉及以什么标准来评价政策的问题。一种视角是最优化的角度,另一种视角是可行性的角度。能最优化当然最好,但现实约束条件往往很难实现这一点。因此,可行性的次优方案往往成为政策的现实选择。
回到房价过快增长上来,最理想的调控目标无疑是人人都能买得起房,住者有其屋。如达到这个目标,在城乡居民收入增长速度一定的情况下,就需要房价明显下降。这方面已经有很多学者提出了相关目标,最常用的是回顾国际收入房价比水平。但问题是,以房价明显下降为目标的政策,是否可行?
理性地分析,这样的政策并不可行。仅从居民和政府角度看,第一,我国城镇居民自有住房率达到89.3%。在房价大幅下降,有房者财产缩水,无疑造成了财产性损失而不是财产性收入。第二,从地方政府角度看,在当前财税体制改革没有大的突破的情况下,房价大幅下降直接影响到地价,进而影响到地方政府收入。当然,大幅下降的房价还会带来其他效应。
既要防止房价的过快上涨,又要防止房价的大幅下降,那么可行的政策目标就是让房价“相对下降”。具体来说,就是以城乡居民收入增长速度为“锚”,让房价增长速度控制在居民收入增长速度以内。第一,对无房者来说,只要收入增长速度快于房价上涨速度,那么收入房价比就将下降,意味着其购房能力在增强;第二,对于有房者来说,房价没有绝对下降,意味着资产不会缩水;第三,对于各级政府来说,可以保障相关税收不下降。事实上,无论是从“京报调查”问卷反映的结果看,还是从当前各地出台的房价控制目标来看,基本上都是走的这条路子。
尽管这条政策路子可行,但并不代表这个政策没有缺点。除了许多专家反复强调的加大保障性住房供给、推进土地制度改革等外,仅就商品房价格调控而言,以居民收入增长为锚的房价控制政策,还需要明显改进。例如,当前无房者基本上是中低收入者,从历年统计数据分析可以看到,在城镇居民五等分收入格局中,最高收入户(10%)与高收入户(10%)的增长往往略高于最低收入户(10%)和低收入户(10%)的收入增长速度。因此,笼统地以中国城乡居民收入增长速度为控制标准,很有可能出现房价增长速度低于高收入者收入增长,却高于低收入者收入增长的情况,这势必恶化中低收入者的购房能力。
改进的方向可以有:第一,以农村居民收入增长速度为锚。我国城市化是一个大趋势,大量农村居民将涌入城市成为城市居民。他们收入增长速度如果低于房价增长速度,无疑将大大提高他们融入城市的门槛;第二,以城镇中等偏下户(40%)收入增长速度为锚,把房价控制在他们收入增长速度以内。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政策惠及大多数人,进而实现帕累托最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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