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 http://cpc.people.com.cn/pinglun/n/2012/1011/c78779-19229647.html
如果我们确立以社会为本位的社会建设理念,那么确定政府的作用与角色就相对比较容易。改变政府在社会建设上权大责轻的格局,最为关键。
30多年前,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起步时,蒋一苇老前辈前瞻性地提出了“企业本位论”的观点。他认为,“经济体制改革面临的根本问题在于企业缺少自主权,应当先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出路在于构建“企业本位”,“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单位仍然应当是具有独立性的企业,而且企业必须是一个个能动的有机体”。应当说,这个在当今看来只是个常识的理论观点,对30多年前的经济体制改革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我们回顾30多年来改革的其中一条主线,就是探索如何使企业回归市场主体的一个过程。
当前,社会建设成为各方面关注的重点。加快社会建设,对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公平与可持续的科学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但在社会建设的推进过程中,仍有一些基本性的问题需要得到解决。最为典型的就是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如果我们借鉴蒋一苇老前辈的观点,在社会建设方面,其实最根本的问题是社会缺少自主权,社会缺乏自组织能力。无论哪个社会建设的措施,都需要解决这个根本性的问题。而社会缺少自主权、缺乏自组织能力,关键在于政府在社会领域的权责错位,权重而责轻,社会难以真正成为一个充满活力的有机体。因此,社会建设的根本途径,应当确立“社会本位”,使“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性的各类社会组织,而且社会组织必须是一个个能动的有机体”。把社会本身作为社会发展的本位,就可以建立起一个衡量社会建设相对客观的标准:不管探寻哪种社会建设道路,在方向上是不是有利于激发社会活力,是不是有利于社会回归主体角色的地位。
如果我们确立以社会为本位的社会建设理念,那么确定政府的作用与角色就相对比较容易。改变政府在社会建设上权大责轻的格局,最为关键。
以社会组织发展为例,社会组织是社会建设最直接的载体。在发达国家,政府公共财政对社会组织有多方面的支持,例如欧洲社会组织大部分的经费以购买服务的形式从政府获得,同时政府对社会组织的行政管控比较少,社会组织活动空间大;而在我国传统的社会体制下,公共财政对草根性质的社会组织支持远不到位,但却有比较严格的行政管控,由此制约社会组织发展。
从“权大责轻”转向“权小责重”,就是淡化政府社会建设主体作用、强化社会自身主体角色的过程。从这个角色看,无论是公共服务体制建设、社会管理创新还是社会建设的其他领域,都要把社会回归主体位置作为基本的出发点。孙立平教授曾经提出“从单一中心时代向多中心时代转变”的命题。但怎么才能形成多中心?从目前情况看,只有在不同领域的主体回归其本体角色,取代政府在这个特定领域的主体地位,方能形成多中心。在经济领域,继续推进企业主体回归的进程;在社会领域,加快推进社会主体培育与回归。如果这两大主体不能有效回归,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恐怕难有大的进展。
树立社会本位的理念,还面临相当多的挑战,也面临许多未知的困难。归其一点,在于政府改革,不仅要转变政府的经济职能,而且要转变政府的社会职能。这一点和30多年前我国启动经济体制改革时的格局是相同的。但30多年经济体制改革的经验表明,地方试点、全国推广,是一条试错成本最小的转轨路径。因此,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广东等一些地方政府的探索和实践,值得各方面关注。无论是枢纽型社会组织建设,还是公共服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第二阶段,都重在使社会主体回归主体位置,充分释放社会内在活力。简而言之,按照社会本位论的理念,社会改革的轨迹,就应当是社会主体逐步取代政府回归本位的过程。坦率地说,不树立社会本位论的理念,社会体制改革恐怕难有实质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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