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讯贤明改革观察12月5日http://opinion.hexun.com/2012-12-05/148700989.html
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城乡居民收入翻番的目标,被视为中国版的国民收入倍增计划。围绕这个目标,各方有不少讨论。其中一种观点建议,把个税起征点从当前3500元提高到10000元。无疑这是一个基本思路,但从提高城乡居民收入角度看,千万不能把居民收入翻番的目标做小,要把它作为一篇大文章来做。
1. 减轻劳动者税负的措施值得肯定
作为减轻劳动者税负的措施,无疑,起征点的大幅提高有利于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负。对此,社会普罗大众肯定是支持的。至于某些专家说的,提高个税有利于高收入者,这需要从两个方面看。一方面,从效果来说,起征点恐怕对高收入者带来的利益,比中低收入者要更大。另一方面,以此来反对起征点提高,并没有严格的逻辑依据。我们以节假日小车免征高速公路费为例,这项措施无疑更有利于有车一族,而对无车一族并没有实质性的利好。但这项政策仍然得到社会的支持。很简单,人们总是期望自己总有一天会成为有车一族,支持节假日免征调整公路费,对自己长远是有利的。起征点调到一万元,也有利于激励中低收入者提高自己收入——收入越高,提高起征点受益越大,这难道不是一种正激励?所以,倘若政府真的从善如流,提高个税起征点,也是一件利民之事。
2. 做小文章难以实现收入翻番的目标
但是,需要进一步思考的是,调整个税是否能够达到增加居民收入?是否有助于实现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促进居民收入翻番这个预期目标的实现?
答案恐怕不容乐观,个税起征点调整恐怕只是治标之策,远非治本之策。仅以灰色收入为例。第一,现有税收体系很难调整灰色收入。所谓灰色收入,不管如何定义,共同点是没有合法纳税的收入。王小鲁教授预测2008年灰色收入达到5.4万亿,2010年灰色收入达到10万亿的规模;而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8年和2010年当年城乡居民总收入分别为13.2万亿和16.8万亿;从这个角度看,2008年和2010年灰色收入占实际总收入比重分别为29%和37.3%。在灰色收入占比大幅提高的情况下,不要说个税,就是整个税收体系都很难发挥作用。第二,我们姑且假设灰色收入在所有人群间平等分,以2010年10万亿估算,1.3亿城镇职工每人新增灰色收入7.6万,这个收入远比个税提高带来的减税额大得多;这一假设当然明显不成立,能够享受灰色收入的,肯定是高收入阶层。那收入分配差距将远比我们想像得要高。换言之,即便把个税起征点调整到2万元,在灰色收入不解决的情况下,恐怕收入差距仍将拉大。
3. 居民收入翻番需要系统性谋划
对中国来说,最大的战略机遇在于拥有13亿的大市场所蕴含的巨大的消费潜力。能否有效释放这个市场潜在的消费需求,对中国未来5-10年的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有着重要影响。而要抓住这个战略机遇,无疑城乡居民收入翻番是最为重要的前提条件,而对这一点,造成不能做小文章,要做大文章。
第一,理顺好国富和民富的关系,把藏富于民作为改革的基本指导思想。过去几十年的发展,无疑具有国富的鲜明特征。财政收入增长远高于居民收入增长;在宏观国民收入分配结构中,收入向政府和企业倾斜的趋势明显。坦率地说,个税在财政收入中占比很小,如果不从大的收入分配结构出发,调整国富与民富的关系,个税起征点改革恐怕意义不大。重要的是明确一个基本指导思想:如果不能在宏观分配格局上有效约束国富过快增长的态势,尽快实现民富,恐怕中国的潜在消费需要很难得到释放。
第二,把结构性减税作为切入口。结构性减税,不仅要减少个人所得税,而且要减少劳动者其他方面的税收负担。要从整个宏观税负上降低居民的税收负担,尤其是减轻间接税负担。这就体现为对企业的减税。2010年个税4837亿,占税收总额比重仅为6.7%,而增值税、消费税、关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5项间接税合计为达53194亿元,占税收总额的72.7%。这些税大部分要转嫁给消费者居民承担。有效降低这些税收,恐怕更有利于提高居民收入。以房价为例,如果能够把政府收取的大量税费降下来甚至取消,恐怕房价要下降很大一部分。
第三,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进程。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构成城乡居民的实际收入。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尤其是保障中低收入者的基本公共服务,是提高居民收入,缩小贫富差距的重要原因。在过去几年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进展的基础上,未来几年更重要的是在制度建设上取得突破,基本实现不同社会群体间基本公共服务的制度统一和无障碍对接与转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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