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gmw.cn/sixiang/2013-09/24/content_8997051.htm
引 子
日前,《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正式对外发布。《意见》明确提出,“鼓励探索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具体操作办法和实施计划,有望明年一季度出台。这是我国政府部门首次明确提出“以房养老”模式时间表。
“以房养老”是指老年人将自己名下的房屋产权抵押给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可定期获取一定的养老金直到去世,房主去世后,房产归金融机构所有。如何看待这种养老模式?实行“以房养老”要解决好哪些问题?本期“思与辨”就此进行讨论。
主持人:尹传刚 (深圳特区报记者)
嘉 宾:匡贤明(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经济研究所所长)
刘国强(四川外国语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
傅子恒 (万联证券研究所所长、高级经济师)
“以房养老”不可能成为养老的主要形式
主持人:我国已经快速进入老龄化社会,养老问题无法回避,在此情势下,你们如何看待“以房养老”这种模式?
匡贤明:“以房养老”作为一项制度设计,无疑具有进步性,它使规模巨大的存量房能够在养老中发挥重要作用。但是,它并不是一项普适性的制度。只有拥有房产的城镇居民才能享受到这项制度。这意味着,大量农村居民,尽管有宅基地,但由于没有产权保障,无法“以房养老”;城镇没有房地产的居民,也无法从这项制度中受益。因此,“以房养老”与其说是一项养老制度,不如说是一项金融安排,是一项着眼于盘活有房城镇居民资产的一项制度安排、它无法成为一项基本的养老制度。
傅子恒:我国当前养老保障的主要构成是由政府主导、社会统筹集合而成的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养老金制度,该部分基金主要由政府进行统筹征收、管理与发放,养老金来源渠道较为单一,个人与企业负担以及养老金分配等许多方面存在不公平现象,整体保障层次也较低,亟待构建多层次的养老体系。“以房养老”可以作为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一个尝试,它应该是社会基本养老保障之外的一种养老补充方式,不可能成为养老的主要形式,给予政策和法律上的认可没有问题,市场会不会接受、能不能发展起来是另一回事。
“以房养老”纯粹是市场行为,应是一种自愿的、自主选择的行为,属于市场化的养老模式,无需有形之手的过多介入。政府应积极去解决基本养老保障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比如尽快取消养老双轨制等。
“以房养老”完全可以交给市场
主持人:实行“以房养老”需要解决哪些问题?
傅子恒:从过去部分地方试点来看,“以房养老”的成效可谓惨淡。很多老年人及其子女不愿意接受“以房养老”。这是因为传统的养老观念一时难以转变,很多老年人也认为,自己辛苦一辈子挣来的一套房,死后却成了别人的,心理上恐怕接受不了,还可能影响到父母和儿女之间的感情。
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也有一些忧虑。业内普遍担心的一个最大问题就是现有房屋的产权只有70年,等到抵押时房屋土地使用权期限所剩无几,房屋价值就不大了。再加上未来房价变化存在不确定性,使得中国大多数银行或者保险公司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不会对“以房养老”太感兴趣。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部分居民家庭已经拥有了“以房养老”的条件,缺乏的是社会法律、制度、机制方面的条件,需要着手从这些方面推进解决问题,以消除公众和金融机构的种种忧虑,完善制度设计。
匡贤明:我同样认为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是产权问题。我国房产的基本设计是70年产权,等老人退休后采取“以房养老”的方式,房产剩余年限并不多,对金融机构来说,这无异于鸡肋,弃之可惜而食之无味。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在大的制度上突破。此外,农村宅基地的产权问题,也需要得到解决。要真正走出“以房养老”的困境,还需要考虑到中国的实际国情,进行一系列的制度改革。
政府要做的是制定规则、规范市场的“裁判员”,而不是“经纪人”或“运动员”。“以房养老”完全可以交给市场,政府部门只需要把公平的规则制定好、把有序的市场监管好。
刘国强:我认为“以房养老”最突出的问题在于如何建立风险控制的制度性保障。这一养老模式涉及金融、保险、房地产、政府管理机构等多个行业,因其运行延续时间长,变动因素多存在众多风险,包括支付风险、变现风险、城市规划风险、购买力风险、预期寿命风险、信用道德风险、房价波动风险等等。而且中国社会当前正处于转型期,更提高了这一养老方式的风险度,也增加了其具体实施过程的操作难度,因此,通过各种制度设计来降低风险是必须解决的突出问题。
老年人也是市场的投资者和消费者
主持人:在“以房养老”上,国外有哪些值得借鉴的经验?探索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是社会发展的当务之急,请问,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如何构建?
傅子恒:在加拿大,超过62岁的老人可将住房抵押给银行,贷款数额1.5万-30万加元,只要不搬、不卖,房产主权不变,可一直住到享尽天年,由后人处理房产时折还贷款。
多层次养老保障的核心是养老金的筹集与使用,就此来说,制度改革方面存在广阔空间,比如在财政税收制度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面都还有很大空间,遗产税征收、国有资产收益等在未来都可以设计作为养老金的重要来源。其实,“以房养老”无论何时都只能是一个有益的补充,真正重要的仍是政府兜底的、普适性的公共养老体系。
刘国强:“以房养老”在国外已有20余年的探索,最成熟的应属美国,他们在申请资格、房屋价值评估、贷款发放、偿还等四个环节上形成了一套有效的操作方案。但我国因为传统养老观念、市场风险因素、配套政策滞后等原因,很难照搬外国经验,“以房养老”还需要重点解决当前出现的难点问题,如贷款年限和金额的合理确定、风险防范等,形成一套切实可行的操作路径,再进行推广。
养老保障是一个宏观的制度性体系,首先要强化由政府承担的公共养老保险的普惠性,这涉及广大农民群体的利益和社会基本保障问题;其次要探索和拓展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途径,“以房养老”只是其中一种,还可以探索更为灵活多样的市场化养老方式。不能将老年人看成需要家庭、社会进行赡养的被动对象,他们也同样是市场的投资者和消费者。每个人都会变老,应创造条件,建构起多层次、多渠道的,既能满足老年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又可以依其所需提供各种养老服务的养老保障体系。
0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