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贤明改革观察

深圳特区报 http://sztqb.sznews.com/html/2014-04/14/content_2840511.htm

一位著名的学者型官员,最近对我国证券监管中存在的不合乎常规的做法提出批评,引起广泛关注。这些不合乎常规的做法,包括监管部门与被监管部门在官员任免上存在“旋转门”,监管部门派员列席被监管部门董事会等。这些做法既有损监管部门的独立性,又会对市场正常运转形成人为干扰。

问题根源何在?恐怕板子不能简单地打在部门利益倾向上。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但不是问题的根源所在。根源实际上在于我国现行监管体制和审批体制的不合理安排,两个体制上的问题相互放大,而且在相当多的市场监管领域都存在。严格意义上说,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审批与市场监管是两个不同性质的事物,事前的行政审批是政府权力,需要依法界定权力清单;市场监管以法治监管为主,是规则监管、平等监管、事中事后监管。而形成什么样的监管体制,监管体制中出现什么问题,实质上是政府与市场关系如何的体现。

我国的监管体制脱胎于传统体制,多年来确实取得了长足进展,但仍然面临一个最为核心的挑战,即监管体制中的行政审批职能与监管职能混为一体。事前的审批与事中事后的监管两者混为一体,就给政府干预微观主体经营开了方便之门。仍以证券监管为例,我国公司上市事宜,行政审批色彩相当浓,这就使得监管天然地有趋向事前的倾向。监管部门列席上市公司董事会,并不是监管,而是行政干预。这种借着监管之名行微观干预之事,貌似既管审批又管监管,实质就是行政干预。姑且不论其势必带来体制机制性的寻租腐败,就经济运行来说,不仅压抑市场活力,而且根本无法保证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性。这与现代监管南辕北辙。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而且在各类监管中都或多或少地存在?根本原因在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没有理清楚。证券监管部门为什么派人参加上市公司董事会?恐怕在于在现行政府主导的增长方式和体制下,政府自授了这项权力。

要释放市场活力,发展现代市场经济,客观上要求加快监管体制转型,也要求按“市场决定”的标准加快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对政府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应具体体现在监管这类细节上。因此,监管转型基本方向,一是适应“负面清单”管理,加快建立以事后监管为主的新体制,提速负面清单和权力清单建设;二是推进由行政监管向法治监管的转变,尽快形成公平、公开、有效的法治监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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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贤明

匡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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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经济研究所所长;最大兴趣:挑灯读杂书,煮茶论改革。另:所有博客、微博上观点,仅代表本人,不代表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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