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贤明改革观察

深圳特区报 http://sztqb.sznews.com/html/2015-01/06/content_3114239.htm
 

通过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可以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这从根本上解决了事业单位改革后获得政府支持的方式问题

■ 匡贤明

财政部、民政部、国家工商总局4日联合对外公布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明确提出,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在社会体制改革中,如何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是绕不过去的难点。过去政府对事业单位主要采取行政拨款的方式,养人重于养事,既不利于发挥财政资金的效率,也不利于调动事业单位的积极性。从各国经验看,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是最为有效的方式之一。但我国传统的政府采购法中,缺乏对采购服务的明确规定,也缺乏相应的制度安排。因此,新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明确把服务纳入到政府采购的范围,明确了政府为社会提供的服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要通过采购方式来获得。这些服务包括: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技术性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这基本上涵盖了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

更为重要的是,通过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可以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这从根本上解决了事业单位改革后获得政府支持的方式问题。大量的事业单位,可以按着公益性、独立性和专业性的方向,加快改革,成为独立承担公共产品生产的主体。而政府则主要购买服务,主要是“养事”,而不再承担“养人”的责任,财政资金的投入效率将得到明显提升。政府购买服务内含了竞争的理念,改革后的事业单位要获得政府定单,就得通过相应的竞争程序,就要提供比对手质量更好、成本更低的服务。否则,长期没有政府定单的事业单位,有可能走向破产。因此,这项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

但是,也要客观看到,要使政府采购服务真正发挥其预期效应,还有不少配套措施需要跟上,尤其是事业单位改革要加快推进。首先,要全面放开公共资源市场。政府采购并不固定只向事业单位购买,只要能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的企业,也可以参与。未来,所谓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的界限会越来越模糊。其次,加快推进公益法人立法。正在进行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对哪些单位划分为公益类、哪些单位转为企业都比较明确,但是,在如何推进事业单位向公益性社会组织转型方面,还尚未破题。要解决这个问题,迫切需要加快公益法人立法。此外,以公益性为目标加快事业机构去行政化的改革进程。应着眼于形成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新机制,建立完善的事业法人治理结构,真正理顺政事关系,由此使政府从公共服务直接供给者中超脱出来,成为有效的监管者。这些方面的改革还有相当繁重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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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贤明

匡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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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经济研究所所长;最大兴趣:挑灯读杂书,煮茶论改革。另:所有博客、微博上观点,仅代表本人,不代表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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